【罪成候判】涉旺角參與非法集結兼藏鐳射筆 地盤工集結罪成藏攻擊性武器罪脫

社會

發布時間: 2021/03/26 13:00

最後更新: 2021/03/26 16:17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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被告今(26日)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被裁定1項參與非法集結罪成。(資料圖片)

2019年11月30日晚旺角發生示威衝突,32歲患讀寫障礙的地盤工涉當晚參與非法集結及攜有鐳射筆被控,經審訊後今(26日)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被裁定1項參與非法集結罪成,而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名不成立。裁判官指,被告被捕後作出招認,辯方指被告不理解自己權利及傳召專家作證,惟裁判官認為辯方專家過份相信及依賴被告所言,其專家證供不獨立;被告還押至4月15日判刑,其間索取背景及心理醫生報告。

被告呂葆華(32歲),報稱地盤工人,早前否認參與非法集結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共兩罪受審。

控罪指,被告於2019年12月1日在旺角彌敦道及亞皆老街交界參與非法集結;及管有1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。

裁判官今裁決時指,2019年11月30日晚,約250至300名示威者在旺角道向警車投擲雜物及汽油彈,警方施放催淚彈,警員吳國俊供稱於翌日凌晨在旺角新填地街截停被告,及在被告褲袋內搜出1支鐳射筆。

裁判官指,控方呈堂被告警署錄影會面記錄及書面招認,被告在錄影會面中承認在彌敦道及亞皆老街交界參與非法集結,而涉案鐳射筆由他人手中所得。

裁判官續指,辯方反對兩項證物呈堂,指被告患讀寫障礙及過度活躍症,智商亦較平均低,警員未有向被告清楚解釋羈留人士通知書內容,被告不了解自己權利,以及遭警員阻止尋找律師,警員亦誘使被告作招認,以換取保釋。

惟裁判官接納控方上述兩項證物呈堂,裁判官指控辯雙方均傳召專家證人,就被告當時精神狀態及能否理解羈留人士通知書給予專家證供,惟裁判官認為辯方專家證據並不獨立,指辯方專家非常倚賴被告敍述,被告指自己不能理解,辯方專家便接納及沒有深究。

裁判官亦指,辯方專家指被告招認時身體僵硬及「翹手」,指被告當時緊張,以此引申至被告當時作假招認。惟裁判官認為被告當時被捕,緊張亦屬合理,辯方專家過份相信被告所說版本。

裁判官又指,過往的假招認情況大多是警員讀出案情故事,再由被告確認,惟本案被告招認時所說版本由第一身出發。

裁判官指,被告就反對招認而出庭作證,控方盤問時,曾向被告展示羈留人士通知書及要求被告讀出其中1句,而被告能幾近完全讀出,裁判官亦認為被告有能力理解內容。

裁判官續指,被告稱警方到家中搜屋時,其母親曾問警方須否通知律師,而警員指案件簡單及沒有需要。控方盤問被告為何當時不向母親提出要找律師,被告稱警員站在自己與母親之間,及阻止他向母親提出要求;惟裁判官指,被告在辯方主問及辯方的招認反對理由中均未提及這一部分。裁判官最終裁定被告非法集結罪成。

就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,雖然被告管有的鐳射筆達到3B級,可對眼睛造成傷害,惟被告在錄影會面中提及,打算將鐳射筆用作照射警車或其他物體,認為無法確認被告管有物品是有意圖用作傷人,裁判官遂裁定罪名不成立。

裁判官將案件押後4月15日判刑,其間被告須還押,另索取背景及心理醫生報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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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:王仁昌